【续租】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本条来源
本条第一款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条第二款为新增条款,该款项规定了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该变动是为了落实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五百二十五条、《民法典(草案)》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间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最终《民法典》作了上述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后继续使用租赁物的规定。定期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即告终止。双方当事人可在租赁期限届满时续订合同。续订合同又称为期限更新,它不同于一般合同中履行期限的变更。续订合同相当于在原租赁合同结束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一个全新的租赁合同,其存在两个合同关系,而期限的变更仅是在原租赁合同中变更,其只存在一个合同关系。租赁双方当事人续订合同有约定更新和法定更新两种方式:约定更新是指当事人于租赁期限届满后另订一个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法定更新是指当事人用行为表明其租赁关系将持续存在,如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等。由于在法定更新中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重新约定,所以原定期租赁更改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外本条还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即在同等条件下,房屋承租人相较于其他人具有优先享受租赁物的租赁权的权利。
[1] 例如,日本民法规定,租赁契约的存续期间不得超过20年,如果所订租赁契约比这个期间长的,要缩短为20年。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租赁不得超过30年,如果约定期间超过30年或者永久的,则将被减至30年。德国也规定30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租赁契约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缩短为20年。
[2]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291号。
[3] 江苏省仪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仪新民初字第0424号。
[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9921号。
[5]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18)川1923民再10号。
[6]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9)湘1081民初582号。
[7] 谭秋桂编著:《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页。
[8]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09)宜民一初字第4659号。
[9]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民初字第9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