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条文无变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时,承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在租赁合同订立时,租赁物确有瑕疵且承租人不知情的,除出租人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形,承租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因此,承租人的不知情是其合同解除权的前提条件之一。但是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于一切合同利益,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仍按照一般原则要求承租人严格履行合同,将使其人身安全处于重大风险之中,因此本条规定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即使在合同订立时承租人明知租赁物存在瑕疵,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以保证其人身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