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不明的处理】

第七百三十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相较于原法条,本条转引用条文序号发生变动。该变动仅为法律体系调整导致法条序号变动,法条的实质内涵没有发生改变。同时,将最后一句“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改为“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该变化仅为立法技术上的简化,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五百二十一条沿用《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二次审议稿第五百二十一条将但书作了上述修改,《民法典》将“。”改为“;”。

条文释义(https://www.daowen.com)

本条是关于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就租赁期间在租赁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首先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目的、双方交易习惯、行业交易习惯等确定租赁期限。如果按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的,则该租赁合同应当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依诚实信用原则,在一个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