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期间”改为“期限”、“租赁物名称”改为“租赁物的名称”,增加“一般”二字,该变动使法条用语更加严谨,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此外,还修改三处标点符号,层次更分明。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五百二十八条、《民法典(草案)》第七百三十七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最终《民法典》作了上述变动,并将该法条的位置由《民法典(草案)》第七百三十七条调整至此。
条文释义(https://www.daowen.com)
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是与租赁物有关的条款。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租赁物的条款应写明租赁物的名称、质量、数量、规格、型号、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等。第二是与租金有关的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对租金的规定包括租金总额、租金构成、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地点和次数、租金支付期限、每期租金额、租金计算方法、租金币种等。第三是与租赁期限有关的条款,包括租赁起止日期以及在租赁期内,当事人双方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单方要求解约或退租。第四是有关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属的条款,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除此之外,融资租赁合同一般还应包括租赁物的交付使用、保养、维修和保险、担保违约责任、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等条款。上述内容仅为规范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依据意思自治原则,结合租赁方式的不同对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确定。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融资金额一般较大,履行期较长,为了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融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