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七条 【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立法演变(https://www.daowen.com)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五百二十七条、《民法典(草案)》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等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掩盖非法目的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民法典》删除了“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条件,并在表述上作了如上变动,同时将该法条的位置由《民法典(草案)》第七百三十六条调整至此。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无效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征,旨在促进金融与实业的结合,推动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实践中,部分合同虽然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上并无实际的租赁物,双方当事人仅有资金的借贷,而无租赁物的占用、使用,极大地违背了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为更好地规范和引导融资租赁业务及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条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虚构租赁物,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贷款之实,该融资租赁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