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购买】
2026年01月23日
第七百三十九条 【租赁物的购买】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条文无变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交付的规定。在传统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合同主体仅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即出租人是将自己现有的物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的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而在融资租赁中,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即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就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融资为融物服务。买卖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只负支付货款的义务,而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人,且了解租赁物。出租人实质上是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提供资金,真正的买卖双方是承租人和出卖人。[4]因此本条规定,出卖人应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