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人表明身份义务】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表明身份义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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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一次审议稿未作规定,二次审议稿增设本条内容,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理人表明身份义务的规定。本法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规定在债权转让中,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义务人为债权人。但在保理合同中,保理人和债权人都能及时了解债权转让情况,同时债权转让通知是否通知到位,直接关系到保理合同中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也关系到保理人是否有可能获取应收账款。保理人也能通过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向债务人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为了避免债权人虚构应收账款的情况,本条赋予保理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义务,规定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并同时附带能够表明身份的必要凭证。需要明确的是,债务人是否收到通知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