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的定义】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未作规定,在二次审议稿规定第五百五十二条之一规定为:“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证等服务的合同。应收账款包括已经发生的和将来发生的债权。”法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对保理合同的定义,第二款是对应收账款的解释。《民法典(草案)》将二次审议稿的两款内容整合作了上述变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理合同概念的规定。保理,又称保付代理,指银行、保险公司等有资质的保理商以卖方的应收账款为前提,所提供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以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保理合同则是保理人为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时所订立的合同。保理合同所包括的服务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资金融通。该服务是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融资服务。如果仅以应收账款为质押而订立的有关合同,不属于保理合同范围。二是应收账款管理。保理人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三是应收账款催收。保理人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对债务人进行催收。四是担保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理人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保理合同的构成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债权的让与,即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二是保理人至少需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中的一项。如果仅有债权让与,则非保理;如果无债权让与,则或为借款,或为委托(收取债权、管理债权),或为担保,均非保理。[1]保理合同作为典型商事合同“入典”能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改变保理合同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层次较低、相互冲突较多的现状,具有重大立法意义。
法条关联(https://www.daowen.com)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