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追索权的保理】
2026年01月23日
第七百六十七条 【无追索权的保理】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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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一次审议稿未作规定,二次审议稿增设本条内容,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无追索权保理的规定。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指保理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债务人核准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承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债务人因发生信用风险未按基础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商不能向债权人追索。[5]无追索权保理的性质属于债权买卖,所以保理人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并不及于债务人主张基础交易所生抗辩、抵销权、解除权等风险,遇此情形,保理人仍有权请求应收账款让与人回购债权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