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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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均未作规定,《民法典(草案)》第七百六十二条规定:“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将“转让价款”改为“保理融资款”,该变动使法条用语更加严谨和精确。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理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保理合同中约定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该规定只是规范性指导,保理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根据需要约定其他内容,缺少上述内容的对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