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第七百六十九条 【保理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均未作规定,《民法典(草案)》增设本条内容,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理合同法律适用的兜底性规定。保理合同关系虽和债权转让关系有较大的差异,但是债权转让仍是保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章从保理合同的特征出发,对其作出了特别规定。对保理合同与债权转让一致的部分,本条规定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以此避免重复。(https://www.daowen.com)


[1] 李宇:《保理合同立法论》,载《法学》2019年第12期。

[2]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86号。

[3]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 杭西商初字第751号。

[4] 李超:《保理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44页。

[5] 李超:《保理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44页。

[6] 李宇:《保理合同立法论》,载《法学》2019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