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给付报酬”修改为“支付报酬”,该变动仅就条款中个别字词进行了修改,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第五百五十三条中均沿用《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民法典(草案)》第七百七十条规定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揽合同的定义的规定。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承揽人和定作人,其中承揽人是指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定作人是指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另一方。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的义务,定作人负有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义务,且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等价义务,因此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
第二,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由于承揽合同仅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因此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
第三,承揽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不需要特定的形式,无论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均不影响合同成立。承揽合同的成立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为不要式合同。(https://www.daowen.com)
第四,承揽合同成立的是结果之债。结果之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及交易惯例,只有因债务人的行为实现了特定后果时,债务人才履行了其义务。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承揽合同的类型。依承揽具体内容的不同,承揽合同有以下几个主要类型: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此外,还存在包装、出版、印刷、设计、翻译、鉴定、测绘、广告等其他承揽合同。
案例评议
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弘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1]
十堰弘泰公司承包了中电建建筑公司一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工地上负责转运混合土的高某,驾驶自己无行车证、未投保险的报废车辆致王某受伤致残。王某住院期间,高某为王某垫付医疗费。王某就受到的损害请求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弘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高某承担责任。中电建建筑公司认为十堰弘泰建设投资公司与高某之间不存在承揽关系,王某受伤是高某单独侵权所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产生纠纷提起诉讼。
◆裁判规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与十堰弘泰公司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该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定作人,未审慎尽到对承揽人的选任的注意义务,将工程承揽给无行车证、未投保险的报废车辆的驾驶人高某,导致王某受伤致残,十堰弘泰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以自己的驾驶技术、劳务,按照十堰弘泰公司的要求,完成转运土方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该公司支付报酬,高某与十堰弘泰公司形成加工承揽关系。转运土方的路线是特定的,报酬的计算、车辆的管理与修理、油耗与一般意义上的运输合同均不同。十堰弘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评议
本案中,涉及的核心问题是承揽关系的认定。二审法院认为因高某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以自己的驾驶技术、劳务,按照十堰弘泰公司的要求,完成转运土方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该公司支付报酬,所以两者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都具有劳务供给的内容,不容易加以区分。在学理上,区分标准如下:第一,承揽合同以工作成果为目的,劳务供给仅仅是手段或过程,重点关注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而雇佣合同关注劳务本身。第二,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获得报酬,雇佣合同中提供劳务即获得报酬,而有无工作成果在所不问。第三,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具有独立性,而受雇人则须听从雇主指令,具有从属性。第四,承揽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劳务转授他人为之,受雇人的劳务则须亲自为之。本案中高某作为劳务提供者,以交付工作成果为主要目的,只有完成工作才能获得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且其转运土方的工作有一定的独立性,高某与十堰弘泰公司不具有从属性,并非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