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保密义务】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保密义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条文无变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揽人的保密义务的规定。定作人对承揽的工作提出保密要求的,承揽人有义务为其保密,在工作完成后,承揽人应将涉密的图纸和技术资料等一并返还定作人,不得留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秘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其违反此义务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还可以向其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