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支付报酬期限】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改为“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该变动仅为法律体系调整导致法条序号变动,法条的实质内涵没有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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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五百六十五条和二次审议稿第五百六十五条均规定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民法典(草案)》第七百八十二条将“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改为“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定作人支付报酬义务的规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最基本的义务。本条中的“报酬”包括承揽人的工作报酬、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材料费、定作人提供材料时或其迟延接受时承揽人的保管费用等。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定作人迟延交付报酬的,应向承揽人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定作人拒不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定作人享有所有权的工作成果可以依法留置,并以留置权担保其报酬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