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保管义务】
2026年01月23日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保管义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损害赔偿责任”改为“赔偿责任”,该变动对法条表达进行了简化,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揽人对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保管义务的规定。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在完成承揽工作之前,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工作完成后还未交付之前,工作成果是在承揽人占有之下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工作成果,保证如期交付。如果承揽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自负费用准备材料,重新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因重作而迟延交付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工作完成后,承揽人按照约定交付工作成果而定作人迟延受领的,定作人承担迟延受领期间工作成果的风险,即在承揽人交付至定作人实际受领期间,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定作人仍有义务按照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