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改为“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该变动增加了承揽人处置工作成果的方式。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次审议稿第五百六十六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七百八十三条均无变动,最终为本条所采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的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本条规定,如果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完成工作成果的,定作人还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报酬以外的材料费。承揽人为完成工作而垫付的其他费用,定作人也应当偿还。如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价款,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当定作人请求交付工作成果时承揽人有权拒绝交付。直到定作人支付相应费用后,交付工作成果或者留置权消灭。
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拒绝交付。付款期限届满时,承揽人通知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价款,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的工作成果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工作成果,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受偿的范围包括定作人未付的报酬及利息、承揽人提供材料的费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承揽人的其他损失,等等。工作成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定作人应付款额的,归定作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定作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