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的检查权】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条文无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检查权的规定。发包人对工程作业的检查一般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委派具体管理人员作为工地代表。发包人委派工地代表后,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另一种是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检查。国家规定强制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除此之外,发包人也可以自愿委托监理人对工程进行监理。根据本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随时对工程作业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作业进行检查,但另一方面发包人的检查行为要合理,不能因此妨碍承包人的正常作业。这也是从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发包人的检查权进行合理的限制。
案例评议
宋某雄与宋某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3](https://www.daowen.com)
宋某雄与宋某鹏口头约定,由宋某鹏为宋某雄承建其楼房一栋,约定工程建设的建筑所需材料由宋某雄供给,宋某鹏只负责工程施工,宋某雄按工程进度向宋某鹏给付人工费用。在宋某鹏向宋某雄要求提供室内装修材料时,宋某雄称没有材料,因宋某雄未向宋某鹏供给材料致工程进度拖延。在此期间,宋某鹏要求宋某雄先给付一部分费用,但宋某雄未能给付,因此,宋某鹏对承建的楼房工程停工。停工后宋某雄采取了对剩余工程自建的方式完成了全部剩余工程,致使宋某鹏为宋某雄建设的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剩余工程已无法正确核实,产生纠纷。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宋某鹏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宋某雄应当对该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宋某雄经检查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等问题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宋某鹏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宋某雄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宋某鹏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且在宋某鹏停建后,未及时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保护其权利,对剩余工程自行施工建设,完成了全部剩余工程,致使宋某鹏建设的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剩余工程的范围已无法正确核实。因宋某雄未能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宋某鹏为宋某雄承建的工程原状已不存在的真实情况,法院对宋某雄主张的损失酌定为1万元,判决宋某雄给付宋某鹏剩余劳务费,宋某鹏赔偿宋某雄1万元损失。
◆评议
发包人有权对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检查。若发现承包人承包的工程有问题,应该及时采取合法的方式保护自身权利。本案中宋某雄有权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等问题后,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宋某鹏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还擅自施工完成剩下部分,致使无法核实该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由谁承担。宋某雄在行使检查权后未及时保护自身权利,无法保护好承包人违约的证据,只能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可知,发包人在行使检查权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应该保留好证据,而不是私自施工破坏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