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
2026年01月23日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要求”改为“请求”,该变动使得法条用语更为严谨。
立法演变(https://www.daowen.com)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五百八十一条和二次审议稿第五百八十一条中均沿用《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民法典(草案)》第七百九十八条作了上述变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隐蔽工程的规定。隐蔽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内部的,如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排水管道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由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还得重新拆除覆盖和返工掩盖,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本条规定承包人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检查合格的,方可进行隐蔽工程。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没有按期对隐蔽工程条件进行检查的,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检查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同时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