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定义】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相较于原法条,本条重新调整技术咨询合同的定义。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六百六十一条沿用《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二次审议稿第六百六十一条和《民法典(草案)》第八百七十八条均规定为:“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在第一款中增加了“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的规定,该变动使得法条的内容更符合逻辑;在第二款中将“另一方”改为“对方”,该变动为立法技术上的简化,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定义的规定。本条规定的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以技术知识提供咨询的一方是受托方,接受咨询报告并支付报酬的一方是委托方。技术咨询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技术咨询合同是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技术项目决策参考的软科学技术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中一方以技术知识为主要依托,对另一方提出的技术问题进行解答或者提供咨询,其技术问题解答或咨询报告本身是一种技术方案。
第二,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技术咨询合同中的咨询报告实施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委托方承担,受托人可免于承担责任。咨询报告实施风险是指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技术咨询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方为委托方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管理等项目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供委托方在决策时参考,从而使科学技术的决策和选择真正建立在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基础之上。因此,技术咨询合同的履行结果并不是某些立竿见影的科技成果,而是供委托方选择的咨询报告。
本条规定的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可见,技术服务不是一方只向对方提出决策建议,而是由服务方实际、直接、具体地处理特定的技术问题。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不只是提供技术,而是运用技术知识解决具体技术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在实践中包括技术辅助服务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其中技术辅助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科技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专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中介人依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提供机会或促成技术合同订立,由委托人向中介人支付约定报酬的合同。可见,技术中介合同是技术居间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方为委托方的指定人员进行特定技术培养和训练的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国际上公认的技术服务合同形式。就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关联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第三十九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二)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四)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四十一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且该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
(二)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
(三)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四)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
(五)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六)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七)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
(八)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九)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十)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十一)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前款各项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二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二)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四)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义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数据”删除,该变动为立法技术上的简化,使得法条用语更为严谨。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六百六十二条、二次审议稿第六百六十二条和《民法典(草案)》第八百七十九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终《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九条作了上述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义务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委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第一,阐明咨询的问题的义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只有先阐明咨询的问题,受托人才能就该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和解决方案。第二,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材料的义务。必要时还应当依合同约定为受托方做现场调查、测试、分析等工作提供方便。第三,按时接受咨询顾问的工作成果的义务。第四,按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方迟延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不支付报酬的,应当退还咨询报告和意见,补交报酬,赔偿损失。
第八百八十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义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修改为“,”,使法条层次更为清晰。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主要义务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的义务有:第一,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的义务。技术咨询合同的主要标的是受托人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和人才优势,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的义务是受托人的主要义务。第二,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的义务。受托人应保证咨询报告和意见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第一款“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中“和数据”删除,该变动为立法技术上的简化,使得法条用语更为严谨。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六百六十四条、二次审议稿第六百六十四条和《民法典(草案)》第八百八十一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最终《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一条作了上述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第一,委托方的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委托人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还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第二,受托方的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依据本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第一,委托方的违约责任。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还应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保管费。第二,受托方的违约责任。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修改为“,”,使法条层次更为清晰。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义务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义务包括:第一,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只有技术服务合同按约提供工作条件后,受托人才能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委托人配合受托人完成相关事项,有助于技术服务工作的顺利完成。第二,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受托人完成工作成果后,委托人应当及时验收,若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委托人负有接受工作成果的义务。委托人还负有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案例评议
东北大学诉赤峰市巴林左旗浙盛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5]
原告东北大学与被告浙盛公司于2013年7月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东北大学为被告赤峰市巴林左旗浙盛铅锌矿业公司铜铅锌多金属矿石可选性试验研究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铜铅锌多金属矿石可选性试验研究项目提供技术服务,被告需按照合同约定分两次共计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350000元。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合同签订生效后1周内,支付合同总额的60%,即21万元整;乙方实验结束后,提交研究报告前,支付剩余的40%,即14万元整。合同签订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技术服务费用。原告就上述事宜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故诉至法院。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本案中被告浙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1周内,支付合同总额60%的服务费,乙方实验结束后,提交研究报告前,支付剩余的40%。但是被告却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已经构成违约。被告浙盛公司提出的因原告东北大学未提交符合标准的技术报告,故被告方不应该给付服务费的抗辩理由,因不符合双方合同中关于被告应当先交纳服务费原告再提交研究报告的约定,不能成立。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评议
本案为技术合同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的典型案例。本案争议的问题是赤峰市巴林左旗浙盛铅锌矿业公司是否应该向东北大学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合同签订生效后1周内,被告应支付合同总额60%的服务费却未支付,已经违反合同的约定,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依据本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由于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已经构成合同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八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一条,条文无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义务包括:第一,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需要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事项,解除委托人委托解除的技术问题。第二,保证工作质量。受托人有义务保证其完成的工作成果的质量符合约定。第三,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受托人在交付工作成果的时候,还负有向委托人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对委托人提出相关的建议的义务。
第八百八十四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在第二款中将“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改为“受托人未按照约定”,该变动为立法技术上的简化。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六百六十七条沿用《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二次审议稿第六百六十七条作了上述变动,最终为本条所沿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包括:
第一,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服务合同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进而影响工作的进度、质量,委托人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委托人迟延接受或者不接受工作成果,受托人有权处置工作成果。委托人不仅应支付报酬及违约金,还需支付因处置工作成果产生的合理费用。
第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的违约责任。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受托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工作的,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受托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委托人同意利用的,受托人应当减收报酬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若无法解决合同约定的技术问题的,受托人应当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八百八十五条 【创新技术成果归属】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在技术咨询合同”修改为“技术咨询合同”,该变动仅就条款中个别字词进行了修改,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六百六十八条、二次审议稿第六百六十八条和《民法典(草案)》第八百八十五条中均沿用《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最终《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五条作了上述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新创新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规定。本条中新创新技术成果是指技术咨询合同或者技术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之外的派生完成的或者后续发展的技术成果。依据本条规定,新创新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情形包括:第一,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该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第二,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该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第八百八十六条 【工作费用的负担】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负担。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立法演变
本条为一次审议稿第六百六十九条的新增条款,规定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负担。”该变动增加了受托人开展工作费用的负担的规定。二次审议稿第六百六十九条和《民法典(草案)》第八百八十六条均无变化,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时会因此产生相应的费用。依据本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对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自行负担。
第八百八十七条 【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条文无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本条的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指导和训练所订立的合同。如果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有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关联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第四十三条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培训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四十四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以传授特定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为合同的主要标的;
(二)培训对象为委托方指定的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的内容不涉及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
第四十五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合同中涉及技术培训内容的,应按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不应就其技术培训内容单独认定登记。
第四十六条 下列培训教育活动,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一)当事人就其员工业务素质、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等进行的培训活动;
(二)为销售技术产品而就有关该产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四十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实现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中介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四十八条 技术中介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技术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技术中介的内容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
(三)中介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中介主体的资格要求。
[1]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10民终2452号。
[2]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津民终396号。
[3]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03页。
[4]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寻民初字第2293号。
[5]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赤民知初字第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