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费】
2026年01月23日
第八百八十九条 【保管费】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保管是无偿的”改为“视为无偿保管”,该变动为法条用语上的改变。将“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改为“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该变动仅为法律体系调整导致法条序号变动,法条的实质内涵没有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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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六百七十二条和二次审议稿第六百七十二条均规定为:“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民法典(草案)》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为:“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管费的支付的规定。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若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加以确定,若无法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在无偿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承担给付保管费的义务。但是不论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寄存人均应支付在保管期间保管人为保管寄存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并在宽限期后行使留置权以实现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