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成立时间】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成立时间】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但”改为“但是”,该变动仅就条款中个别字词进行了修改,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立法演变(https://www.daowen.com)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六百七十三条和二次审议稿第六百七十三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民法典(草案)》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重新规定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管合同的成立的规定。本条规定的保管合同的成立规则是,保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对保管合同成立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则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且还需寄存人实际交付保管的物品于保管人,可见,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作为例外,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合同其他的成立方式,例如,保管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