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
2026年01月23日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在第一款中将“但”改为“但是”;在第二款中将“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改为“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将“损害赔偿责任”改为“赔偿责任”,该变动使得法条用语更为严谨。
立法演变(https://www.daowen.com)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六百七十七条和二次审议稿第六百七十七条均规定为:“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第一款中将“但”改为“但是”。《民法典(草案)》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为:“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二款中将“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改为“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将“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改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的规定。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履行妥善保管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保管合同的成立往往基于寄存人对保管人的信任,故保管人应当亲自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保管人可以将保管物交给第三人保管的情形除外。保管人违反该义务,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使保管物因此受到损害,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