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人赔偿责任】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保管期间”改为“保管期内”,该变动使得法条用语更为严谨;将“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改为“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增加了“没有故意”使得法条扩大了判断责任承担的主观要件,法条内容更为合理;将两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改为“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保管人不限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应该承担其他的赔偿责任;改变了原有表述,该变动使得法条更符合逻辑。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六百八十条和二次审议稿第六百八十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民法典(草案)》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为:“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将“保管期间”改为“保管期内”。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管物在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规定。保管人对保管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违反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原则上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例外,本条规定了保管人的免责事由,即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无需承担保管物损毁灭失的赔偿责任。免责的保管必须是无偿保管人,而非有偿保管人。无偿保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偿保管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的举证责任由无偿保管人自己承担。

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承担损毁灭失的责任的大小有所区别:第一,有偿保管的情况下,无论保管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保管人都应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负责;第二,无偿保管的情况下,保管人只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后果负责,轻微过失不负责;第三,因不可归责于保管人的事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二者都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https://www.daowen.com)

(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案例评议

景德镇市鸿远家电有限公司、景德镇市鸿鑫家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3]

鸿鑫公司作为乙方、鸿远公司作为甲方签订《联营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提供适当经营场地,乙方提供商品,双方联合经营,且甲方鸿远公司负责验收保管乙方提供的货物。乙方鸿鑫公司将商品运送至甲方指定仓库。鸿远公司承租景德镇市第一塑料总厂有限公司的仓库,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鸿远公司所租用的景德镇市第一塑料总厂有限公司的存储仓库发生火灾,将存储的商品烧毁。火灾事故发生后,双方进行核对,鸿远公司制作并出具“2017年4月3日小天鹅火烧机库存和价格明细”,因损失金额双方产生纠纷,提起诉讼。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该保管行为基于联营的目的,不能说是无偿的,且无偿的保管行为也需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景德镇市公安消防支队昌江区大队对火灾认定为“起火部位位于仓库第六、七根承重柱家电堆放处,可以排除雷击、自燃、遗留火种、用火不慎等引起的火灾,不能排除因外来火源或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上诉人鸿远公司虽然举证其对仓库进行了修缮,该修缮合同未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验证真实性,且该行为并不能证明上诉人尽到了合理的审慎义务,在保管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上诉人鸿远公司对其没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上诉人鸿远公司对被上诉人鸿鑫公司负有保管义务,对货物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正确,并无不当。

◆评议

保管人对保管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的免责条件是保管人证明自己对保管物损毁、灭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且保管人需是无偿保管。本案中鸿鑫公司是有偿保管。根据相关证据,无法证明鸿鑫公司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所以鸿鑫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