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但”改为“但是”,该变动仅就条款中个别字词进行了修改,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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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六百七十八条作了上述变动,二次审议稿第六百七十八条和《民法典(草案)》第八百九十五条均无变动,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义务的规定。保管合同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权能,而未转移使用权能,因此,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可以使用的情形除外。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使得保管物处于完好状态,一般要求是维持保管物的现状。虽然没有使保管物升值的义务,但却负有尽量避免减损其价值的义务,若保管人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势必导致保管物价值减损,因此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