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人声明义务】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声明义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相较于原法条,本条仅修改了标点符号,使法条层次更清晰。

条文释义(https://www.daowen.com)

本条是关于寄存贵重物品告知义务的规定。寄存人就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如珠宝等贵重物品进行寄存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由于贵重物品与普通物品在价值上存在巨大的差别,为降低风险,对贵重物品的保管应当更加严格。不仅保管人要采用更严格的保管方式,例如封存保管;寄存人也要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需要主动向保管人告知保管物的性质及数量,以便退还保管物后进行核对和检验。

寄存人将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夹杂于其他物品之中,按一般物品寄存,且在寄存时未声明其中有贵重物品并经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的,如果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一并毁损、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只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