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
2026年01月23日
第九百条 【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保管期间届满”修改为“保管期限届满”,该变动使得法条用语更为严谨。
立法演变(https://www.daowen.com)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六百八十三条、二次审议稿第六百八十三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条中均沿用《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最终《民法典》第九百条作了上述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的规定。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保管期间届满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或者应寄存人的要求随时返还保管物。保管人在履行返还义务时,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一并归还寄存人。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并没有将保管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管人,所有权归寄存人享有,保管物产生的孳息仍归寄存人。因此,保管人除返还保管物外,如果保管物有孳息的,还应一并返还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