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保管合同】
2026年01月23日
第九百零一条 【消费保管合同】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相较于原法条,本条仅修改了标点符号,使法条层次更清晰。(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货币等可替代物为保管物的返还的规定。货币等可替代物作为保管物的返还不同于一般保管物的返还,一般不需要返还原物。保管人保管货币,只需要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即可。保管人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若有约定,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这种保管是不规则保管,又可以称之为消费保管。本条规定的消费保管合同的特征为:第一,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须为可替代物,即种类物,货币就是典型的种类物,能被其他货币取代。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种类物,而不能是特定物。第二,保管物为种类物的并非均属于消费保管合同。本章第八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货币的保管,属于返还原货币的保管合同,而不属于消费保管合同。第三,保管人仅须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