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提取仓储物】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储存期间届满”改为“储存期限届满”,并修改个别标点符号,该变动使得法条用语更为严谨。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六百九十九条、二次审议稿第六百九十九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一十六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最终《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条作了上述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逾期提取仓储物的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既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权利,也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义务。如果在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能或者拒绝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储存期间届满,保管人只有履行催告义务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依然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才能提存仓储物。保管人未履行催告义务,不能直接提存仓储物。
案例评议(https://www.daowen.com)
衡阳市湘水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嘉鑫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2]
湘水公司通过电子邮件,以邮件附件的形式,向嘉鑫公司发送海运货物委托代理协议书,之后嘉鑫公司和湘水公司书面签署了协议。该协议书约定:湘水公司同意将出口货物委托嘉鑫公司办理订舱手续,嘉鑫公司按照协议规定的条款接受货运代理工作。后湘水公司向嘉鑫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艾丽舍公司将两个集装箱货物作为其拖欠湘水公司的外汇货款的抵押物,艾丽舍公司已将货物存放于湘水公司指定的嘉鑫公司的仓库。因前述两个集装箱货物堆放在嘉鑫公司的仓库产生了高额的堆存费用,嘉鑫公司多次向湘水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要求湘水公司支付仓储费并处理集装箱货物。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嘉鑫公司已经根据湘水公司的委托,为湘水公司的货物提供了仓储服务,湘水公司应支付相应的仓储费用。湘水公司上诉主张,根据“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的规定,嘉鑫公司未提存货物不当。但该规定适用于合同当事人约定储存期间的情形,涉案仓储合同中并未约定仓储期限,在涉案货物仓储期间,嘉鑫公司多次向湘水公司发送邮件,要求其支付费用、处理货物,但湘水公司一直未予理会,导致涉案货物长期堆存,产生高额仓储费用,其过错在于湘水公司。湘水公司应向嘉鑫公司支付仓储费用。
◆评议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提存货物的权利,同时这也是保管人的义务。当储存期间届满时,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未履行及时提货的义务,保管人可以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仓储合同保管人提存货物的条件之一是仓储合同有明确约定仓储的期限,仓储合同中未约定仓储期限时,保管人无权提存仓储物。本案中嘉鑫公司与湘水公司虽然产生仓储合同关系,但是嘉鑫公司与湘水公司没有约定货物存放期限,嘉鑫公司没有提存货物的义务,因此过错在于湘水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