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
2026年01月23日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相较于原法条,将“储存期间”改为“储存期限”,将“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改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该变动扩大了提取仓储物凭证的种类,为了保持本章内容的统一。
立法演变(https://www.daowen.com)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六百九十八条和二次审议稿第六百九十八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一十五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将“储存期间”改为“储存期限”。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储存期限有明确约定时提取仓储物的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入库单持有人有领取仓储物的权利和义务。仓储合同对储存期限有明确约定的,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入库单持有人应当凭相关凭证提取仓储物。在储存期限届满前,保管人不得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存货人或者仓单、入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也可以提前领取仓储物,但仓储费和必要费用仍应照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