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期限不明确时仓储物提取】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储存期间”改为“储存期限”,将“要求”改为“请求”,将“但”改为“但是”,该变动使得法条用语更为严谨。
立法演变(https://www.daowen.com)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六百九十七条和二次审议稿第六百九十七条均规定为:“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四条将“储存期间”改为“储存期限”。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储存期限不明确时仓储物提取时间的规定。在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没有时间限制,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也没有时间限制,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无论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还是保管人,都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取,超过合理期限仍未提取的,保管人可以向提存机关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