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危险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危险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条文释义(https://www.daowen.com)

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危险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的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做出必要的处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接到保管人的通知或催告后,应当及时对变质的仓储物进行处置,这是存货人的义务。如果存货人不履行此义务,给其他仓储物或者保管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仓储物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情况紧急下无法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保管人可以做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这规定了保管人对变质货物的紧急处置权。保管人紧急处置变质的仓储物,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存货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