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权限】
2026年01月23日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权限】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条文无变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委托权限的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以委托人委托范围为标准可以把委托划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又称一般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中受托人的权限比特别委托的权限大。划分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的意义在于,使受托人能够明确自己可以从事哪些代理活动,也使第三人知道受托人的身份和权限,使之有目的、有选择地订立民事合同,以防止因代理权限不明确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