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但”改为“但是”,该变动仅就条款中个别字词进行了修改,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立法演变(https://www.daowen.com)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七百零五条作了上述变动,二次审议稿第七百零五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二十二条均无变动,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的基本义务。委托合同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订立的,受托人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有指示时,原则上受托人不得变更指示,受托人想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需要经过委托人的同意。本条规定了受托人无需委托人的同意变更指示,需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处于情况紧急状态,需要马上作出决定;第二,受托人难以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第三,受托人应当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妥善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因情况紧急变更委托人指示后,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受托人私自变更指示或者未履行事后及时通知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