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转委托经同意的”修改为“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同时将“转委托未经同意的”修改为“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该变动增加了事后追认转委托的情形。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修改为“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该变动使得法条用语更为严谨。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七百零六条沿用《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二次审议稿第七百零六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二十三条均规定为:“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将“转委托经同意的”修改为“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同时将“转委托未经同意的”修改为“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将“但”改为“但是”。《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修改为“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及转委托的规定。受托人负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因此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事务。受托人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但是也有将委托事务转让给第三人,即转委托的权利。

除非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转委托后责任承担的规定如下:第一,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次受托人,由次受托人直接就委托事务向委托人负责,无需经过受托人。受托人也可以向次受托人发布指示,受托人仅对次受托人的选任及其对次受托人的指示承担责任。第二,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对第三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