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居间人”修改为“中介人”,将“要求”修改为“请求”,将“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改为“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该变动使法条的表述更为严谨。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七百四十八条中规定为:“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二次审议稿第七百四十八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六十四条均无变动,最终为本条所采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的规定。本条规定包括两方面内容:

第一,中介人未促成合同,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在中介合同中只有中介人的中介活动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且委托人支付报酬存在着不确定性,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因此,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第二,中介人未促成合同,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本条规定,中介活动费用是中介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因此,有时中介人虽然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劳务和费用,但合同未促成,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只能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中介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