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人报告义务】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 报告义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居间人”改为“中介人”,将“要求”改为“请求”,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改为“承担赔偿责任”,该变动保持了本章内容的统一,法条用语更为严谨。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七百四十六条和二次审议稿第七百四十六条均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将“居间人”改为“中介人”。

《民法典(草案》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为:“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将“要求”改为“请求”,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改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介人报告义务及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条规定了中介人报告义务和中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一,中介人的报告义务。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是中介人在中介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由于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以实现与第三人缔结合同,因此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第二,中介人的赔偿责任。若中介人在履行报告义务时,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违背了中介人如实告知的义务,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居间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造成委托人损害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