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人报酬请求权】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居间人”修改为“中介人”,为保持本章内容的统一,将“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改为“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该变动仅为法律体系调整导致法条序号变动。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七百四十七条和二次审议稿第七百四十七条均规定为:“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民法典(草案)》第九百六十三条将“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改为“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最终为本条所采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介人的报酬和中介活动费用的规定。本条包括了两方面内容:

第一,关于中介人获取报酬的权利。若中介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应当由委托人向中介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然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第二,中介人报酬的负担。中介人提供媒介服务的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传达双方的意思,为合同的成立而付出了劳动、时间、物力等,对委托人和第三人而言享受的中介服务是平等的,故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报酬。当然并不因此否认委托人与第三人就中介人的报酬负担自行约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