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立法演变
本条为一次审议稿第七百四十九条的新增条款,规定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中介报酬。”该变动对委托人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是否支付报酬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草案)》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在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将“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改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该变动增加了“媒介服务”作为中介人提供服务的类型。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时需支付报酬的规定。实践中经常出现委托人从中介人处得知信息后为省下中介费而绕开中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为了保护中介服务的公平,本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条中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的信息,是委托人是否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法定要件。若委托人未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例如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内容与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无关,则不需要向中介人支付报酬。(https://www.daowen.com)
案例评议
无锡荣正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南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1]
荣正公司欲在无锡租赁房屋,南轩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富与荣正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正联系,唐某富带领朱某正考察待租房屋情况。二人签订了《中介看房协议》。双方约定:南轩公司为荣正公司提供房产信息3套,同时提供相关房地产咨询等中介服务。通过南轩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后,荣正公司与上述房产的产权人签订合同即视为南轩公司完成中介、咨询服务的责任。荣正公司自看房6个月内无任何理由不通过南轩公司、自己或通过第三方而与南轩公司提供的房屋业主达成交易,购买或者租赁成交该房屋,视为本次交易成功。上述协议签订后,唐某富带领朱某正至本市滨湖区看房,因上述房屋系本市滨湖区荣巷街道荣巷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故看房后,唐某富还组织社区工作人员至荣正公司考察荣正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履约能力。上述房屋需公开招租,荣巷社区将环湖路58号房产挂至滨湖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后荣正公司中标。因荣正公司未支付南轩公司中介服务费用,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法》第424条[2]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南轩公司向荣正公司提供了涉案房产的待出租信息及相关咨询服务,并带领荣正公司与涉案房屋产权人进行了相互之间的交流考察,按照双方签订的《中介看房协议》的约定,南轩公司提供中介咨询服务后,荣正公司与上述房产的产权人签订合同,包含意向合同,即视为南轩公司完成中介、咨询服务。现荣正公司已经实际承租了涉案房屋,说明南轩公司的中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虽然,涉案房屋产权人通过竞价的方式最终确定荣正公司为承租人,但这并不影响南轩公司作为居间人已经完成了向荣正公司进行介绍及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至于荣正公司上诉提到的竞价的房屋租金远高于《中介看房协议》中约定的年租金250万元的问题,产权人以竞价方式还是协商方式确定租金,与居间人无关。另外,涉案房屋产权人在与荣正公司接触之后发布的招标信息,受发布时间、地点、方式的制约,并非众所周知。荣正公司能按照招标信息参与竞价,也完全得益于南轩公司之前提供的信息。因此,荣正公司取得本市环湖路58号房屋承租权,应当认定是南轩公司居间促成。故判决荣正公司应依约按照实际成交价格的1个月租金支付中介费。
◆评议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判断荣正公司承租环湖路58号房产是否为与南轩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有关。本案中南轩公司向荣正公司提供了涉案房产的待出租信息及相关咨询服务,荣正公司才能了解并关注环湖路58号房屋。且因南轩公司之前提供的信息使得荣正公司能按照招标信息参与竞价,参与竞价的行为也与中介服务有关联。符合本条规定的“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的情况。同时也符合南轩公司与荣正公司签订的《中介看房协议》中交易成功的情形。荣正公司即使是通过竞价的方式直接订立合同的,也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实际上南轩公司作为中介人,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向委托人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中介服务,南轩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委托人应该履行支付的义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