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的定义】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的定义】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将“居间人”改为“中介人”,该变动为了保持本章内容的统一。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二次审议稿第七百四十五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六十一条均无变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介合同的定义。本条所指的中介合同,是指双方约定一方为他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中介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中介合同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合同的标的是中介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在中介合同中,中介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寻找和介绍第三人与委托人订立合同,中介人并不以任何一方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https://www.daowen.com)

第二,中介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中介合同中的中介人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委托人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或佣金,两者互为对价关系,故中介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中介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其订立也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故居间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第三,委托人报酬义务的给付具有不确定性。在中介合同中只有中介人的中介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中介人若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因此委托人给付报酬具有不确定性。中介合同因此被视为一种委托人的给付义务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法条关联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