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的定义】
2026年01月23日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的定义】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立法演变(https://www.daowen.com)
本条为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五十一条的新增条款,规定为:“合伙合同是二人以上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增加了合伙合同概念的规定。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五十一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六十七条沿用一次审议稿的规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将“二个以上合伙人”修改为“两个以上合伙人”,该变动仅就条款中个别字词进行了修改,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合伙合同的概念的规定。依据本条内容,合伙合同是指二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条是合伙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其既调整了民事合同,同时也包括商事合伙。合伙合同通常分为民事合伙合同和商事合伙合同,二者区别包括:第一,民事合伙合同主要是由本章进行调整。由于民事合伙主要表现为协议,所以其适用以合同编为主,无法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组织体的规则。[1]我国商事合伙主要由《合伙企业法》进行调整,本章关于合伙合同的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商事合同。第二,民事合伙合同是指以非营利为目的设立的,且不具有较强组织性的民事合同关系。民事合伙是一个共同体而不是一个组织体[2],不具备商事合伙的组织性,即合伙组织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合伙组织的名义进行对外活动。民事合伙是基于民事合伙合同产生的,产生的只是合同的关系。第三,民事合伙合同的设立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相比商事合伙合同,合同的成立是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而获取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