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
2026年01月23日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立法演变
本条为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五十二条的新增条款,规定为:“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合同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拒绝出资。”增加了合伙人出资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五十二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六十八条均规定为:“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拒绝出资。”在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将“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合同约定”改为“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删减了“合伙合同”的内容,表明合伙人不限于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出资方式。《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删去第二款“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拒绝出资”。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合伙人出资义务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合伙人负有履行出资的义务,其中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等由合伙人通过合同自行约定。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是指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与缴付期限向合伙投入资产的行为。在合伙设立之前,或协商合伙协议过程中,各合伙人都要按上述出资财产类别进行出资方式的选择。若合伙人未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出资,不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合伙人可以依据合伙合同的约定向其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