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立法演变
本条为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五十四条的新增条款。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五十四条与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五十四条均规定为:“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作出决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照合伙合同,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增加了执行合伙事务的规定。
《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七十条规定:“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将第二款中“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改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该变动使得法条的表述更为严谨,最终为本条所采用。《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将第一款中“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调整到第二款中。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有关合伙事务的规则包括:第一,合伙事务决定的作出。在执行合伙事务之前,需要作出执行合伙事务的决定。合伙事务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原则上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但是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第三,合伙人的监督权。当合伙人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合伙人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法条关联(https://www.daowen.com)
◆《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