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财产】
2026年01月23日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立法演变
本条为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五十三条的新增条款,规定为:“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增加了关于合伙财产的规定。
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五十三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六十九条均规定为:“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在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删去“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合伙财产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合伙财产在分割之前是以合伙人全体共有的形式存在。一般情况下,在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当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人可以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法条关联
◆《合伙企业法》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