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七十一条 【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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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为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五十五条的新增条款,规定为:“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增加了合伙人执行事务不得请求报酬的规定。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五十五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七十一条均无变动,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合伙合同是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同,所有合伙人均有共同经营合伙事务的责任。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是作为合伙人的义务,不得因此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中有约定合伙人可以请求支付报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