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立法演变
本条为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五十六条的新增条款,规定为:“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增加了合伙人分担利润分配和亏损的规定。
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五十六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七十二条均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将“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改为“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该变动增加了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利润分配和亏损的规定,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是合伙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法律加以规制。依据本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顺序如下:第一,约定优先。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有约定的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第二,协商决定。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第三,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第四,平均分配、分担。若合伙人仍然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法条关联
◆《合伙企业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案例评议
戴某、曹某林合伙协议纠纷案[3]
戴某、曹某林系朋友关系,双方常一起合伙做生意。从未签订过书面合伙协议,双方的合伙习惯是:可由一人先行出资、共同参与合伙事务、共享利润、共担亏损。戴某、曹某林与汪某、王某宏就油菜籽收购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由戴某与汪某两人签字确认。协议达成后,曹某林负责在货源地进行收购,并随车将收购的油菜籽运至戴某与他人合伙承租的仓库,油菜籽经过筛选、去杂、干燥、包装后由戴某负责出售。戴某因准备与货源方结账要求曹某林出钱,曹某林遂于当日将30万元转入戴某账户,此款戴某后偿还给曹某林。后油菜籽行情变好,双方因利润分配问题产生纠纷,曹某林认为自己与戴某是合伙做生意,应分配相应的利润而未分配,诉至法院。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本案中,双方对除曹某林支付30万元给戴某外,剩余收购案涉油菜籽的货款均由戴某支付的事实无争议。戴某亦认可在收购油菜籽的过程中存在边收边销的情形。因戴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就涉案油菜籽出售时间、数量、价格,导致本案无法查清资金周转情况,致使无法确定双方的出资比例,依据上述规定,判定双方合伙盈余应进行平均分配,戴某应向曹某林分配合伙利润。
◆评议
本案是关于合伙人的利润分配的典型案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戴某、曹某林之间对盈余金额的分配问题。本案认定戴某、曹某林双方是合伙关系,依据本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利润的分配,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由于戴某、曹某林并未订立合同约定利润的分配,且戴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就涉案油菜籽出售时间、数量、价格,导致本案无法查清资金周转情况,致使无法确定双方的出资比例,因此法院认为双方合伙盈余应进行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