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期限】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期限】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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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为一次审议稿第七百六十条的新增条款,规定为:“当事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履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增加了合伙人的合伙期限的规定。

二次审议稿第七百六十条规定为:“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在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将两处“当事人”改为“合伙人”,该变动使得法条的表述更为严谨。《民法典 (草案)》第九百七十六条在二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将“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改为“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合伙期限的规定。合伙分为定期合伙和不定期合伙,定期合伙在合伙合同中明确约定合伙的期限,不定期合伙依据本条规定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第二,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该合伙视为不定期合伙。对于不定期合伙,合伙人均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