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删去,将“偿还”改为“清偿”,将“数额”改为“份额”,使法条表述更为严谨。

立法演变

本条为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五十七条的新增条款,规定为:“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增加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规定。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五十七条无变动。

《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将“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合伙债务”改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删去“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这一前提条件。该变动不再限制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范围,最终为本条所采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合同即使有约定各个合伙人的责任份额,这约定也是作为合伙人的内部约定,不能排除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关系内部,各个合伙人仍应当严格依据合伙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份额的责任。如果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条关联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