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

第九百七十四条 【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五十八条的新增条款,规定为:“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增加了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财产的规定。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五十八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七十四条均无变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合伙人对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于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将会引起合伙人的变更或增加,可能影响合伙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以及合伙事务的进行,因此法律对这类转让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规定该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能生效。(https://www.daowen.com)

法条关联

◆《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