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立法演变
本条为一次审议稿第七百六十二条的新增条款,规定为:“合伙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合伙人的出资;不足以返还全部合伙人的出资的,按照各合伙人实际出资的比例返还。”增加了合伙合同终止后的财产分配的规定。
二次审议稿第七百六十二条规定:“合伙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照本法第七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将“应当返还合伙人的出资;不足以返还全部合伙人的出资的,按照各合伙人实际出资的比例返还”改为“依照本法第七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分配”,该变动使得合伙合同终止后的财产分配的规定更为全面、更为合理。
《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在二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将“合伙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改为“合伙合同终止后”,该变动使得法条用语更为严谨,最终为本条所采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的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需要对合伙财产进行结算,以更好地分配剩余财产。合伙人结算合伙财产以合伙合同终止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为准。依据本条规定,在合伙合同终止时,合伙人要进行财产清算,在清理债权债务、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后,合伙财产有剩余的,需要进行分配。分配则按照本章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则:先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处理。若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仍然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1] 王利明:《论民法典对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体的规范》,载《甘肃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第27-28页。
[2] 江平、龙卫球:《合伙的多种形式和合伙立法》,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第48页。
[3]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皖08民终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