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终止】
2026年01月23日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合同终止】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七百六十一条的新增条款,规定为:“合伙人死亡、终止的,合伙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增加了合伙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二次审议稿第七百六十一条无变动。(https://www.daowen.com)
《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七十七条规定为:“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作了较大的变动,除增加了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合同终止,还增加了合同终止的例外情况。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合伙合同终止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人失去履行合伙合同义务的能力,合伙合同实际履行不能。合伙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合伙人同时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不再具有法律人格,当然也就同时丧失了合伙人资格,合伙合同因此终止。但是有例外,如果合伙合同中另有约定合伙合同不因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而终止,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合伙合同不必然终止。